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高校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重复评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安徽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确定分配。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成绩名列本年级或本专业前10%);综合测评成绩优秀;本学年获院及院级以上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对于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专业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向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事业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且表现突出,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异。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月以当年的省教育厅下发的名额为标准,按一定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数,报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分配到各系。
(二)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在规定时间向所在系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事迹材料。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推荐的学生按照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进行全面考核,对申请的学生认真评议、严格评选,在限期限额内等额评选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并在本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评选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材料进行汇总后报院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定。
(四)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时将评定结果报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报至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拨付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相关材料进入学籍档案。
第四章评选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评选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选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将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凡在评选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分。若已领取国家奖学金,则追回当年的全部国家奖学金,并撤销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荣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自觉参加各类公益劳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2〕11号)同时废止。本评选办法解释权归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