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行政公章管理,规范用印程序,进一步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印范围:
1、学院的对内、对外发文;
2、学院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委托书;
3、学院上报的财务报告、统计报表和其他报表;
4、新生录取通知书;
5、职工个人及学生按有关规定须由学院出示的有关证明;
6、工作证、学生证;
7、学院行政介绍信;
8、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可以用印的其他情形。
二、用印程序及批准权限:
1、学院对内一般发文,经分管院领导签发后即可用印,对内重要发文和对外发文,须经学院主要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2、学院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委托书,须经学院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3、学院上报的财务报告、统计报表和其他报表,经学院主要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用印;
上述三种情况用印时,须将材料原件留存办公室一份备查。
4、新生录取通知书用印时,须经分管院长同意,统一办理;
5、属于以下情形,按有关规定须由学院出示的有关证明,由院相关承办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该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方可用印,并实行登记制度,以备查考。
(1)职工个人要求学院出示工资收入、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等相关证明或申请参加学历、学位进修的,应由院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字;
(2)职工个人要求学院出示婚姻状况证明或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应由所在教学管理区或部门审核签章,院后勤处核准;
(3)学生要求提供学籍或毕业证明的,应经所在教学管理区审核签章,院教务部门核准;学生要求办理户籍证明或户口转移手续的,应经所在教学管理区审核签章,院保卫部门核准。
6、职工转出工资关系时,应经院组织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用印。
7、工作证、学生证须由院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补办证件须提供登报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
三、下列情况,不予用印:
1、为职工个人作贷款担保的;
2、出具不真实材料的;
3、属于党务及群团组织范围业务的;
4、属于各职能部门和教学管理区范围内业务的;
5、有关手续不完备的;
6、其他属于不予用印的情况。
四、学院钢印使用、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